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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3. 程式設計範式總覽

  這個概述章節中包含的三種範式(paradigm)是結構化編程、物件導向編程和函數式編程。


結構化程式設計(Structured Programming)

  第一個被採用的範式(但不是第一個發明的)是結構化程式設計,由艾德斯格·韋伯·迪科斯特拉(Edsger Wybe Dijkstra)在1968年發現。迪科斯特拉指出,無節制的跳躍(goto語句)對程式結構是有害的。正如我們在接下來的章節中將看到的那樣,他用更為熟悉的if/then/elsedo/while/until結構取代了這些跳躍。

  一句話總結結構化程式設計:

結構化程式設計對直接控制權的轉移施加限制
Structured programming imposes discipline on direct transfer of control.

物件導向程式設計(Object-Oriented Programming)

  第二個採用的範式實際上是在1966年早兩年被奧利·約翰·達爾(Ole Johan Dahl)和克利斯登·奈加特(Kristen Nygaard)發現的。這兩位程式設計師注意到,在ALGOL語言中,函數呼叫的 stack frame 可以移動到 heap,從而使函數聲明的區域變數在函數返回後仍然存在。該函數成為一個類的構造函數,區域變數成為實例變數,嵌套函數則成為方法。這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多態的發明,用以限制函數指針的使用。

  一句話總結物件導向程式設計:

物件導向程式設計對間接控制權的轉移施加限制 Object-oriented programming imposes discipline on indirect transfer of control.

函數式程式設計

  第三種範式,最近才開始被採用,卻是最早被發明的。事實上,它的發明早於程式設計本身。函數式程式設計是阿隆佐·邱奇(Alonzo Church)的工作的直接產物,他在1936年時發明了λ演算法(l-calculus),當時圖靈也在研究同樣的問題。他的λ演算法是基於9158年由約翰·麥卡錫(John McCarthy)發明的LISP語言,λ演算法有一個最基本的概念是不可變性(immutability),也就是說,變數的值不會改變。這意味著函數式程式設計並不會有賦值的敘述。事實上,大多數的函數式程式語言,有自己的方法去改變變數的值,但只有在非常嚴格的限制下可以使用。

  一句話總結函數式程式設計:

函數式程式設計對賦值施加限制 Functional programming imposes discipline upon assignment

討論

  注意到本章所介紹到的三個範式,都是在限制程式設計師的能力,而非增加新的能力。每個範式都在告訴我們什麼不應該做,而不是應該做什麼

  從另一角度來看,從結構化程式設計消除了go to語句,從物件導向程式設計消除了function pointers,從函數式程式設計消除了assignment。我們還有什麼可以消除的呢?

  答案很可能是沒有。因此這三種範式很有可能是唯一的三種,至少是唯三限制型的範式,另一個證據是,在爾後的數十年間,也沒有再出現任何的範式。

結論

  從範式的歷史,我們可以怎麼與架構做聯想呢?
  1. 我們利用多型的機制來跨越架構的邊界。
  2. 我們利用函數式程式設計來約束對數據的位置與訪問權限。
  3. 我們利用結構化程式設計作為模塊的演算法基礎。
  注意這三個與建築的三個重要關注點不謀而合:功能組件分離數據管理